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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单个业主可以诉请物业分配公共收益,并享有自己的份额; 业主也可以诉请将物业费与自己的公共收益份额相抵销。 【问题】 目前很多法院认为诉请分配公共收益只有业委会有资格,但是在面临成立业委会难和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现实情况时,业主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分析】 '''一、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共有性质'''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共有,在民法上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又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鉴于业主之间不具有共同关系,而且《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收益分配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因此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 '''二、业主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公共收益'''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此,业主可以请求分割属于自己公共收益份额。 而份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283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进行确定。 '''三、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额债权可以与物业费相抵销''' 除了建设单位和其他管理人之外,公共收益一般掌控在物业手里,物业负有向业主分配其享有的公共收益的份额的义务。而在物业费合法的前提下,业主也负有向物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与物业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相有效的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都属于金钱之债,而且并无禁止抵销的情形,业主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向物业公司主张抵销。 四、业委会主张分配的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收益;单个业主主张分配的是自己所享有的公共收益份额,两者并不矛盾。 【小结】 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单个业主可以诉请物业分配公共收益,并享有自己的份额; 业主也可以诉请将物业费与自己的公共收益份额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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